民建烟台市委:
贵单位提出的“关于出台我市共享电单车管理规范”的提案收悉,现答复如下:
一、我市共享电单车运营基本情况
目前烟台市区(包含芝罘区、莱山区、牟平区、福山区、黄渤海新区、高新区、蓬莱区)共有较大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7家,投放车辆总数约39144辆(主要为共享电单车、共享自行车数量较少),施划停车点位2899处。其中芝罘区占比最高,牟平区无共享电单车企业入驻。烟台市七区范围内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共包含哈啰、美团、青桔、滴滴等七家,美团、哈啰等大型平台在烟台开展运营,招聘本地运维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。此外,摩范出行(烟台本地品牌)、小安出行(深圳企业)、芝麻电动车(专注共享电动车)等,这些企业通过各自的APP提供车辆租借服务。总体来看,烟台共享单车市场主体多元,既有全国性企业也有本地企业参与。
目前,烟台共享单车管理实行“政府监管、企业主责、社会参与”的模式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警部门统筹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整治工作。目前,各区政府(管委)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车企引入、数量投放、日常监管、动态调整、停放区域划定、秩序维护等和执法监管工作。各区为提升管理效能,均引入了第三方专业管理公司,由其与各单车企业签约并对接后台数据,对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日常考核。
二、存在问题
尽管我市在共享单车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,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,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是主管部门权责体系模糊化。2017年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》要求,“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,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,建立联合工作机制,加强统筹协调,加快信息共享,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”。目前我市尚未明确主管牵头部门,城管、交通、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存在监管真空,如车辆总量控制、违规投放查处、日常服务监督等事项缺乏牵头主体,无法形成监管合力。
二是制度标准体系系统性缺失。根据《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: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、管理等措施”。但我市目前未出台共享单车投放、管理规范,导致各区市和各部门对共享单车的投放、管理无统一的标准和依据,在管理实践中“无章可循,无法可依”,执法尺度不一,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惩处缺乏明确依据,严重削弱了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。企业方面,部分运营企业主体责任缺失,存在重投放、轻维护的倾向,车辆调度不及时、维修保养不到位,影响了服务质量。由于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,个别企业经营不善退出市场后,遗留车辆无人回收清理,给城市管理造成负担。
三是区域管理标准碎片化。一方面,跨区运营存在多重现实障碍。从地理空间来看,我市七区呈东西狭长分布,跨度超过60公里,客观上增加了车辆调度难度。以哈啰、美团等企业为例,受限于地理距离和调度成本,目前仅能在相邻区域实现部分互通,如芝罘区与莱山区的跨区骑行率约为35%,而全市整体跨区骑行覆盖率不足30%。从运维管理角度分析,共享电单车在单一区域运营即需配备调度、换电、摆车、维修等多支运维队伍,还要处理市民投诉等公关事务。跨区域运营时,运维资源统筹协调难度成倍增加,进一步加剧跨区打通的现实困难。另一方面,区域管理标准碎片化问题显著。“一区一策”的管理模式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,且引发公众对管理公平性的质疑。以违停管理为例,莱山区借助数据监管平台实现精细化管理,将违停率控制在8%以内;而很多区因未设置电子围栏卡位,违停率高达22%。在车辆投放管理方面,对企业超量投放行为仅能采取约谈措施,缺乏量化处罚手段,管理效果差异明显。
三、下一步工作
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共享单车管理工作,市政府办公室调研三科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,并形成了《烟台市共享单车发展的调研报告》(征求意见稿),提出构建”智能监管、明晰权责、统一监管、考核问核”管理体系等行之有效的治理建议。下一步,将通过短期破题建章、长期优化生态,构建“权责明晰、技术赋能、多元共治”的管理新模式,既破解跨区梗阻、标准碎片等现实问题,又培育绿色出行产业新优势,为全国同类城市提供可复制的“烟台经验”。
感谢贵单位提出的宝贵建议,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以改进和落实,希望贵单位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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